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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立德社会工作事务所信息公开制度及管理(程序)

第一章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为规范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立德社会工作事务所(简称:立德社工)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立德社工在提供社会项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立德社会工作事务所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事务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既是事务所实施激励约束制度的要求,更事务所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信息分为可公开内容及不可公开内容两部分。

第二章 不可公开信息内容

属于国家、机关单位秘密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不属于社会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可公开信息内容

可公开信息内容分为无条件主动对外公开信息与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

第一条 无条件主动对外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一) 立德社工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开;

(二) 立德社工承接项目活动信息,及其相关工作内容。

(三)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公开内容。

(四)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即可公开。信息内容如有变更于15工作日内完成公开信息修改工作。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信息公开的方式:宣传资料、公示栏、新闻媒介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二条 申请公开信息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立德社工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七)立德社工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  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本单位立德社工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  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立德社工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  立德社工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八)立德社工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九)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立德社工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立德社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十一)立德社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本制度由立德社工负责解释,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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